工人高坠8死1伤,连工地都是违法的!请看调查报告
2020年5月23日12时10分许,位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的违法建筑施工工地“远东花园”发生1起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
△ 事发当天,龙川县应急管理局发布事故情况通报
△ 事发现场
近日,河源市人民政府批复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5·2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点击下载查看报告全文),认定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5·23”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违法建筑施工工地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较大事故。
经调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事建筑建设单位远东公司未取得用地、规划、报建、施工等合法手续,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将涉事建筑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荷载作用下,致使本身处于不稳固状态下的模板支撑体系(木支撑架)向外倾覆坍塌,引发伤亡事故。
△ 发生事故的违法建筑已被爆破拆除。
事故发生经过
5月23日12时10分许,9名工人在远东花园第4栋(以下称涉事建筑)顶层(第20层)天面浇筑“花架”(构架)混凝土作业时,花架模板发生倾覆向外坍塌,造成8人坠落遇难,1人坠落到脚手架上被反弹回第20层天面受轻伤。
根据相关规定,调查组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68万元。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勘查:涉事建筑第20层楼顶天面装饰花架(屋面构架)和模板向建筑外侧倾倒;预拌混凝土泵管排出方向与倾倒方向一致;泵管支座底部水平固定的2条方木为折断状态。花架标高67.800,花架高3m,柱距5m,梁板宽1m、厚0.2m。技术原因分析如下:
1.花架梁板模板支撑采用木立柱支撑,没有设置纵横向水平拉结构造稳定措施,木立柱存在偏心受力工况,稳定性差;
2.泵送混凝土立管安装不牢固,混凝土泵机作业时,泵管晃动产生水平推力,触动木支撑架;
3.装饰花架(屋面构架)上混凝土浇筑作业人员多,施工动荷载较大。
■ 综合分析:在施工荷载作用下,致使本身处于不稳固状态下的模板支撑体系(木支撑架)向外倾覆坍塌,造成花架上面的作业人员坠落的伤亡事故。
(二)管理原因。
1.涉事企业远东公司管理严重缺失。
(1)钟汉年对远东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作为远东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公司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钟汉兆和谢逢才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作为远东公司的日常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公司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远东公司将涉事建筑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邓映荣施工队,未与邓映荣施工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未对邓映荣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政府对远东公司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未依法依规查处远东公司拒不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
3.原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未发现远东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也未依法依规查处远东公司违法建设行为。
4.原龙川县国土资源和龙川县自然资源部门日常监管缺失。未依法依规查处远东公司违法用地行为。
(三)间接原因。
涉事企业违规违法建设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监管失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失职。
1.远东公司违规违法建设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该公司未取得用地、规划、报建、施工等合法手续,进行违规违法建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2)该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九条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3)该公司将涉事建筑违规违法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施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4)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5)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2.龙川县和麻布岗镇行业监管部门失职。龙川县和麻布岗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
(1)麻布岗镇村镇办。经调查,2017年12月至事故发生,该办未依法依规查处涉事企业远东公司违反村镇规划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公司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
(2)麻布岗自然资源所。经调查,2017年12月至事故发生,该所未依法依规查处涉事企业远东公司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公司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也未将涉事企业远东公司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书面通知规划、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该所未将每天的动态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于第二天上午11时30分前上报龙川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
(3)原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调查,2017年12月至事故发生,该局管理监督县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不力,对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力,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力。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该局未发现涉事企业远东公司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也未依法依规查处涉事企业远东公司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
(4)龙川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2017年12月至事故发生,该局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不实,未发现涉事企业远东公司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涉事企业远东公司未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未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该局日常监督检查缺失,指导监督麻布岗自然资源所日常监管工作不力。
3.麻布岗镇向前村“两委”不正确履职。经调查,向前村党支部委员会未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向前村村民委员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未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未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不公道,不廉洁奉公;违规为涉事企业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方便。
4.麻布岗镇党委和政府属地监管严重失职。远东公司从2017年12月开工违法建设至事故发生,该镇党委和政府未依法依规查处涉事企业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违法占用耕地和违规违法建筑施工的监管职责,属地监管责任失职。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能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二是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重弱化。没有清晰认识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没有把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镇有关部门发现远东公司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后,还置若罔闻、放任自由,对人民极端不负责。
三是对有关职能部门未依法依规查处涉事企业远东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失察失管失控。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四是干部作风存在不严不实问题。本事故反映出该镇干部作风上依然存在“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有的抓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阵风、走过场,实际上不抓落实;有的不敢担当、不敢碰硬,面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老大难”、“硬骨头”、“钉子户”,不敢抓、不敢管,怕得罪人,以致把小问题拖成大事故。有的甚至以手中监管权牟取私利,丧失了道德底线,越过了法律红线。
5.龙川县委、县政府监管失察。未依法依规查处涉事企业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违法占用耕地和违规违法建筑施工的监管职责,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龙川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未有效督促龙川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龙川县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麻布岗镇落实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
6.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够。经调查,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龙川县城、村镇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指导不够;对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指导不够;对建筑行业管理和建筑活动指导不够;对龙川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够。
7.市自然资源部门对龙川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够。经调查,市自然资源局对龙川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不够;指导龙川县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不够。
(四)其它原因。
1.广州天靖设计公司违规为涉事建筑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第八条规定。
2.龙川供电局麻布岗供电所违规为涉事建筑施工提供建设用电。该所违反了《龙川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和《龙川供电局关于明确客户用电报装需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规定。
3.龙川县麻布岗镇远东水厂违规取水并为涉事建筑提供用水。该水厂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邓映荣,群众,1969年出生,既是本次“花架”施工的“包工头”,也是涉事建筑的承包人(包工头),更是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其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6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涉嫌责任事故罪(3人)。
(1)钟汉年,男,1971年出生,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钟汉兆,男,1967年出生,远东公司日常管理人员。因涉嫌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谢逢才,男,1968年出生,远东公司日常管理人员。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涉嫌帮助毁灭涉事企业证据罪(3人)。
5月26日,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发现并查实,以下3名人员存在擅自撕开涉事企业办公场所的封条,取走涉事企业电脑硬盘等有关证据资料,并请电脑技术人员进行毁灭资料等证据的违法行为。
(1)钟豪,男,1999年出生,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邓勇,1969年出生,龙川县腾龙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陈立,男,1994年出生,于2020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市纪委监委留置人员(5人),案件正在审查调查中。
1.钟石崇,龙川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参股投资涉事企业。
2.刘伟雄,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兼政策法规股股长。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任原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兼执法大队长;2019年5月至今任现职,分管执法监督股等工作。
3.张辉康,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书记。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任龙川县麻布岗镇镇长;2019年至今任麻布岗镇党委书记。
4.张海峰,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6年至今分管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城建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
5.杨祥明,原龙川县麻布岗国土资源所所长(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已退休。
(四)由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权限依法依规对下列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17人)。
经调查,本事故暴露出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存在严重缺失问题。因此,麻布岗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向前村“两委”、原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主要责任,原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和龙川县自然资源局负次要责任。
1.麻布岗镇。
(1)钟国栋,龙川县麻布岗镇向前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主任。任职期间为钟汉年从事非法购买土地,违规办取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签名与盖章,并将这些审批手续的空白表先行签名盖章,为钟汉年使用提供方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钟文源,麻布岗镇向前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2017年5月任村副主任,2019年4月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兼副主任。期间,为钟汉年从事非法购买土地,违规办取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签名与盖章,并将这些审批手续的空白表先行签名盖章,为钟汉年使用提供方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3)张天培,龙川县麻布岗镇村镇办负责人。未对远东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4)邹建冲,龙川县麻布岗自然资源所副所长。未对涉事建筑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5)魏建洪,龙川县扶贫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任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书记期间,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镇有关部门存在不依法查处远东公司违法建设行为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6)刘善坤,龙川县麻布岗镇镇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镇有关部门存在不依法查处远东公司违法建设行为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2.龙川县行业主管部门。
(7)邱水平,原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股负责人(已退休);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担任规划建设监察股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对涉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不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8)陈宏雄,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2015年12月至2020年1月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规划股科员(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督不力,未发现远东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9)曾建华,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督不力,未发现远东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10)张国颂,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11月7日,分管规划监察股。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股室履行职责,对分管股室存在对远东公司违法建设未依法依规查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11)王小庆,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分管村镇规划建设股。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股室履行职责,对分管股室存在对远东公司违法建设未依法依规查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12)王哲,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村镇建设股。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股室履行职责,对分管股室存在对远东公司违法建设未依法依规查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13)王国清,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村镇规划建设股和规划监察股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14)钟威武,龙川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负责人。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事建筑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15)黄奕平,现任龙川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麻布岗国土资源所和执法大队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16)张志涛,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麻布岗国土资源所和执法大队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3.龙川县政府。
(17)陈文忠,龙川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不正确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其他人员(1名)。
吴春华,龙川供电局工程部主任。2015年9月—2018年8月任龙川供电局麻布岗供电所所长期间,违规为涉事建筑提供建设用电。建议河源供电局按照干部权限依规给予处分。
(六)其它建议。
1.麻布岗镇党委政府、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自然资源局向龙川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龙川县委县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自然资源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涉事企业追究问责意见。
远东公司,未取得用地、规划、报建、施工等合法手续,进行违规违法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涉事建筑违规违法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施工;未依法聘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占用耕地;同时,该公司对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违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远东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钟汉年实施行政处罚。
(八)其它企业追究问责意见。
1.广州天靖设计公司,违规为涉事建筑设计,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以及法人代表张仕勇实施行政处罚。
2.龙川县麻布岗镇远东水厂违规取水并为涉事建筑提供用水,建议由市水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以及法人代表钟汉年实施行政处罚。
全文干货,有点烧脑!
❒ 来源: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河源市人民政府、中国安全生产网等
❒ 编辑:张源源